解析:
关于协助信息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依现行法律规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人民币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是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流量累计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明知他人意欲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及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协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流量累计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