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执行措施,其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主要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
其次,对于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具备固定住处,那么将在其家中进行监督;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公安机关则需为其指定适当的居所以实施该项措施;
另外,在整个监视居住期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为了确保监视居住的有效性,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电子监控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