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强制手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拘留期限最长可达14天。若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发现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后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捕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4日。对于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捕的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