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实施盗窃行为的嫌疑人,其获得取保候审的期间并不将视为已经抵扣了刑期。
同时,由于盗窃罪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刑事诉讼案件,因此,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类案件之后的两个月之内,有义务对被依法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应裁定。
然而,如果出现特定的法定情形,则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顺利推进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