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若明知故犯,肆意通过职务之便接受不当利益高达两百万元,将被判定为受贿犯罪,此类行为理应被视为“数额重大”,必须接受法律严厉的制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资产。
然而,若在法庭公开审理前能诚实坦白自身所犯罪行,表达出真挚的悔过之心,并积极尽力退还赃款,以防止和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达到两百万元,就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的惩罚;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