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销赃案件时,若涉案者坚称自身对于所接收之赃物毫不知情,则应向审判机关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这些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的文件、确凿无疑地表明其对赃物性质一无所知的录音或录像资料等等。
然而,所有提交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被采纳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