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会见涉嫌触犯刑律者。
2、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依法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3、当辩护律师需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应尽快为其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