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实现了犯罪行为的展开是判定受贿罪未完成形态与既定情形之间关键性的鉴别准则。
(2)未能达成犯罪意图,则被视作厘清受贿罪未完成形态与完全形态间差异的决定性标识。
(3)犯罪行为并未获得所设想的效果,其主要原因源自于行贿者无法自行掌控的外界情境,而这正是区分受贿罪未完成形态和自主放弃形态的关键性因素所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