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领域,“挪用资金罪”的概念被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凭借职权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私自占有,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果涉及金钱数额超出了法定标准,且经过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的时间限制,但是涉及金额较大,被用于商业投资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