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持卡者出于非法获利的意图,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逾期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发出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我们应将其视为“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透支金额已经超出了规定的限额,具体判断标准是以信用卡账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该限额为准;
其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透支款项的本金以及利息,但却依然持续进行透支活动;
再次,在进行超限额或者超期透支之前,并未获得发卡银行的授权许可,这其中可能涉及到逃避授权、伪造授权以及欺骗获取授权等多种情况;
最后,透支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明确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