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属于抗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限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制裁。
2.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罚款的制裁。
3.如果企业未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缴纳超出标准的排污费用,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也可能面临罚款的制裁。
4.若企业引进的技术与设备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环保规定要求,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罚款的制裁。
5.如企业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至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罚款的制裁。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