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凭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已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等任何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
其次,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达到最低额度即人民币五千元,且未超出五万元的范围;
此外,嫌犯还应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事实,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