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是否退还赃款赃物并不总是具有必然性。
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刑事诉讼案例显示,对于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问题,案件如在司法机关的各个环节,均应按照所处的诉讼程序,将其归还给相应的办案机关。若介入的为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那么相应的赃款或是赃物需要明确地退还至公安机关;若是检察院正在进行侦查或者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候,则需将相关财物返还至检察院;而当诉讼进展到法院审理阶段时,需要将这些财物送回到法院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由当事人自行主动退还赃款,亦或是引导家属协助退赃,都是符合规定的途径之一。
另外,退赃这一概念实质上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以直接退还受害者或是上缴司法机关作为主要形式的行为,这个定义内的“赃”涵盖了金钱与实物等各种形式。在面临无法追回其他同案犯的赃款或者赃物、或者未到案,又或者虽然到案但无力偿还或者拒绝承认自己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其参加的所有犯罪活动的金额进行全额退赃、退赔,才能被视为已经完成了全部的退赃、退赔工作,并且可以适用于较大的从宽处理幅度;反之,如果只是部分退赃、退赔的话,那么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从轻处罚的比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