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肇事罪并非必然因撞死人而产生。要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其次,该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后,该违规行为必须引发重大事故,即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此外,严重后果还须由违规行为所引发,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尽管行为人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若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时间顺序上不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那么便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