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盗窃罪立案门槛的情形共有三类:
首先,涉案物品实际价值需达一千元人民币;
其次,尽管未能达到上述金额但存在以下两种或更多条件时,亦可予以立案追究犯罪行为:
第一类是指情节较重的情况,包括二年内盗窃次数超过三次;另一类则属于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其中,户被界定为相对封闭且与外界交流有限制的居住空间;
另外,凶器涵盖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或可能对他人生命构成威胁的各种器具;
至于扒窃,即在公众场合实施的盗窃行为。
最后,当涉案物品价值低于五百元人民币,仍然具备以下任一情形时,同样可以予以立案追究:
首先,盗窃犯曾经因此类犯罪行为遭受过刑事处罚;
其次,一年以内因盗窃行为遭到过行政罚款或拘留处理;
再次,涉及到组织或者操控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
第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突发性安全事件等紧急背景下,在事件发生所在地进行的盗窃行为;
第五,针对残疾人士、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者的财产进行的盗窃;
第六,在医院内盗取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
第七,盗窃用于救灾、抗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各类款项物资;
第八,由于盗窃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