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但是累积起来最长不可超出十二个月的极限。对于那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判断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
同时也包括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而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会导致社会出现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