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如接收到来自检察机关的传唤,则必须予以配合前往。对于在实际监控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需向其出示有效的执法工作证件,方能进行口头传唤。所谓传唤,即司法机关依法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赴案接受调查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