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客体要素。本罪所涉犯罪客体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构成。本罪在犯罪的客观层次上体现为利用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于特殊自然人身份,具体范围涵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任意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单位中的从业者。
4、主观心态。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同时还需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等各项权利。
然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者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会影响到本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