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撤销案件相关事宜,有必要中止相关侦查行为。当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撤销某一案件或是决定对某一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若原犯罪嫌疑人正处于羁押状态,则应立即将其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对于那些原本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该案的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那些曾对原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也应立即解除这些强制措施;如需进行行政处理,则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或移送至相关部门。
此外,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以及冻结的财产,除非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另有处理方式,否则均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