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被视为已经构成了“洗钱罪”: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涉及到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其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明确知晓特定资金或收益源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将这些违法获取的财物置于法律规制之外并使其合法化。
最后,考虑到洗钱罪的实施主体既包括了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涵盖了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
至于主观方面,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的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