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涉及金额高达500元以上但未达到1000元这个界限时,相关违法者将面临的惩罚并非刑事责任,而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形式包括对其实施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拘留,以及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若情节严重,即最终盗窃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那么违法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
2、盗窃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甚至包括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和扒窃等。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正在窃取的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某物品属于自己所有或占有,从而将其取回,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某物品是遗忘物,就意味着他没有盗窃的意图。实际上,他人的“占有”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被法官判定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该被视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条件。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将其取走,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