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得到了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那么便可前往外地。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并没有合理且充分的原因而需要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市或县,则必须征得负责执行该任务的派出所负责人的同意与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权擅自离境或者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
此外,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员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而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也必须获得公安局负责人的批准及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取保候审人员已经取得了出外活动的许可,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局汇报这一变动信息。在需要传唤时,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无故拖延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