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个人在接受刑事调查期间,可通过聘用资深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明文规定在此类时期内,罪犯仅能够委托具备律师身份的人为其辩护人。与此同时,被告方亦享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在获得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此外,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有资格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