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待刑事拘留人员是否已有明确证据这一问题,答案并不一定为肯定。实际上,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非必然意味着拥有确切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方能进行刑事拘留:
首先,构成实证的证据足以证实现行罪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动,抑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得以察觉;
其次,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士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人员能够指认某人为犯罪嫌疑人;
再者,在人身、衣物、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住所中发现具有犯罪证据的线索;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存在一定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逸的意图或迹象,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已经逃离现场;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嫌疑人本人拒绝透露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