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被依法判处或因法定原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这段期间内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以下违规行为:
(1)未得到执行机构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区域;
(2)如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主动向执行机构汇报;
(3)在被传唤时,应尽快出面接受质询;
(4)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1)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2)限制与特定人员的会面或通讯联络;
(3)禁止参与特定活动;
(4)将护照、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