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赔偿责任,应由当事方自主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此事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当事人独自承担。在此过程中所积累的债务与风险,都不得将其转移给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其他任何单位。在法院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之后,若仍存在剩余非法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将其上缴至中央金库。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