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被判处刑法,因为它仅仅是一项实施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
同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突然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那么他们可以依法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者涉嫌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