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拘留期最长可达14至37天不等。一般说来,公安部门若针对犯罪分子或犯罪行为进行拘留,通常设定的期限为10日,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延长至14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则在实施拘留后,其羁押时间最多可以达到37日之久。在某些特别状况之下,公安机构需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天之内向上级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如有必要,还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涉及重大嫌疑的人员,甚至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