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持续满30天之后,该嫌疑人很可能会面临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未能在这30天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逮捕批准,那么将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嫌疑人的权益,例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直接宣布无罪释放等。
然而,如若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并获准,那么检察院便拥有长达7日的审批期限。在这期间,如果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那么嫌疑人将会被正式批捕并继续羁押;反之,若检察院未予批准,则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