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受到刑事拘留的公民,将会被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收押于案发地所在的看守所之中。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应在对当事人实施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务必将其送入看守所中关押。在另外一种情况下,若公安机关抓捕到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也应立即将其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当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之后,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在看守所内进行审讯工作。在发现拘留不当的情况时,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