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已被确认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凿充分之人士的逮捕,必须经过由检察机关审核并批准方可执行。
2.若经调查确认其并未构成犯罪或者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犯下相关罪行,此类人员则会得到释放。
3.在有部分罪行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可能采取将其释放同时处以行政拘留的措施。
4.当公安机关认为逮捕并非必要或是嫌疑人犯罪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时,他们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