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集资罪并非单一独立的法律罪行,而是包含了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多种犯罪类型。关于如何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参考如下标准:
(一)犯罪主体应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及到非法集资活动且可能对社会带来危害性,却依然放任之,甚至蓄意追求该后果;具体而言,当单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这种故意则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他们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故意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单位成员的共同认知与意志,而应严格区分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知与意志;
(三)犯罪客体主要针对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形式上看,非法集资活动通常表现为一种资本运作的过程,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其成为表面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这类活动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未经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指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提供其他回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