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吸收资金方式一共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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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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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吸收资金方式目前暂时分为13种。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主要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非法集资吸收资金方式一共有几种?

一、非法集资吸收资金方式一共有几种?

0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0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二、法院对非法集资的惩罚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非法集资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手段。不法分子利用保本高息短周期的诱惑旗号,将许多老百姓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的血汗钱骗进口袋,但是却不进行兑付或者是不能如期如数兑付,这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国家也正在加大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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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缺乏对高新科技知识的认识,很容易走进非法集资的圈套,导致自己巨额财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诈骗的类型进行介绍以便民众能够了解到何种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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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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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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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表现方式多样,例如: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非法招揽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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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集资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此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而言,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三,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根据现行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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