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财物范畴:囊括了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还包含了他人合法占用的财富及违法之物。以及根据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的特例情况:
①针对盗窃信用卡并进行实际运用的行为;
②针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③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出售、租赁、自用、转让等),实施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编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予以使用的行为;
④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电信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行为;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致使他人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行为。
然而,对于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品的行为,则不适用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⑥邮政工作人员擅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进而窃取其中财物的,应视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盗窃财物的,同样应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2)他人占有原则: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占有中的财物,对于自身实际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无法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