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者包括:
1、可能面临管制或拘役或适用独立附加刑的情况;
2、预计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运用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
3、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运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以及4、在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则其聘请的律师亦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回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相应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