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其含义主要强调该财物系行为人出于自身的意愿,原应该自行携带离去,然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未曾带走的物品。需要注意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并非同一概念。遗失物乃是指失主在无意间丢失的财物,失主对于该财物的控制权已经丧失,且失去的时间相对较长,通常情况下无法准确得知财物丢失的具体时间以及地点。因此,拾得遗失物的人往往并不知晓失主的身份信息,寻找失主亦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