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享有保释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时,若未能实现关押目的,便可再次申请相应的保释令,这表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并无次数上的限制。由于保释权原本就是为了确保此类人员不逃脱法律程序,以防他们在刑事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行为发生变化,因此,对于符合保释条件的相关人士而言,他们有权利多次申请相应的保释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