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刑事罪罚的相关事项,原则上应当由实施犯罪行为地区的公安局负责裁定并展开调查审理工作。但在此基础上,假如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时更为合适的话,当然,此类案件同样是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住房地的公安局去裁决和处理的。
另外当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区域或具备连续性、持久性,或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初始阶段及经过区域、结束区域等等这些与罪行有关的地点上,只要相关行为持续发生的地点,相关地区的公安局都可以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处理。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的受害对象所在地区、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区、犯罪所得的隐藏地区、转移地区、使用地区、销售地区的公安局也可以对这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处理。对于那些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的公安局也都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处理。
最后,如果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了刑事案件,那么该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的公安局将拥有优先管辖权;若情况需要,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的公安局也可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处理。总的来说,除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局负责裁定和调查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