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盗窃罪,即以非法攫取他人公共财产作为初衷,或者实施金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或者多次进行盗窃活动,亦或是在户内采取盗窃手段,甚至于在被窃取的物品中藏匿武器等各种复杂的窃取手段。前者定义了盗窃罪的基本内容——盗取他人手中累积的大量财富,而后三种方式则体现出不同的盗窃形式,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盗窃他人所拥有的财物。而这些财物既可以是有形的实体,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只有当盗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例如盗取公私财物的数量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盗窃活动,或者在户内采取盗窃手段,甚至于在被窃取的物品中藏匿武器等各种复杂的窃取手段时,才能构成盗窃罪。这其中,前一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普通盗窃,而后四种情况则被称为特殊盗窃;
2.抢劫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在现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进行暴力、恐吓或者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强迫其交出财产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会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在主观上,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并且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图,那么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