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内,倘若仅为民事纠纷所引发,往往不足以构成拘留的法定要件。
然而,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更主要地适用于刑事案件,因此单纯由于民事纷争触发,进而违反取保候审相关限制的概率相对较小。
然而,若民事纠纷中的涉案方涉及到治安违法行为,抑或是出现妨碍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状况,那么此类情况便有可能对取保候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拘留或逮捕等惩戒措施的施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获得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判决;
2.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在办理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特殊情况;
3.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亦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4.对于那些即将达到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必要实施取保候审制度。
另外,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