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所涉及到的强制措施被解除之后,便会收到关于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在这个阶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利前往相关银行直接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
首先,如果保证金的退还由公安机关主动发起,经其做出明确决定之后,那么被取保候审者便可以立即获得相应的保证金退还。
其次,若该决定乃是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所做出的,那么通常情况下,相关机构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
最后,如果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的退还申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则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退款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他们的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他们进行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将其转为监视居住状态,甚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