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能否导致开庭前被收押这一问题,通常情况下其与最终裁决结果并无必然联系。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公正对待而采取的。当涉案人员获得取保候审批准时,这仅仅意味着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即其人身危险性极小,或者并未对社会造成显著威胁。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法院将在据此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基础上,法律依据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对被告人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