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贵州省,对于抢劫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认定标准与全国其他地区的规定并无二致,这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所做出的明文规定。全面来看,抢劫犯罪不应仅仅以案涉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参考指标,而更应该关注其行为的本质及其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权益所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是否施加了威胁恐吓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同时还需综合考虑其是否导致了当事人身体上的损伤或损害。关于财富的侵犯方面,倘若涉及到财产数额巨大或者不同情境下的屡次实施抢劫行为,那么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至于具体的金额衡量标准,通常由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设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