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基本规则: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控告者或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各类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第一,未经执法机构明确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
第二,如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执法机构进行报告;
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第四,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第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其他同案犯进行串供。
2.特别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责令被控告者或被告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数项:
第一,不得随意进出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讯联络;
第三,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执照等相关证件上交给执法机构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