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必须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涉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重大复杂案件,且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则需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理期限,则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时,其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