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看守所将组织实施全面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的持续性教育活动,同时,为确保被拘留人员健康状况良好,还应安排适当的体力劳动工作。
如若公安机构对于拘留对象有需要执行逮捕的决定,应当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在特殊案件中,如果确有必要,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