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看守所作为国家专事于羁押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严肃执法机构,其伙食用度皆由政府承担,但关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却并非优越,日常所需生活用品仍需自行购置。在看守所内,所有在押人员均受到同等对待,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牢头狱霸行为。为了确保监管安全,看守所并未组织在押人员进行生产劳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确凿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