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较于猥亵,强奸对暴力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受害者人身安全限制更为严重,因此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将其视为比猥亵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猥亵行为,则特指以激发或填补性欲为根本目的,运用除性交外的其他方式所实施的淫秽性行为;而强奸行为,是一种使被害人的意志受到强制,通过暴力、恐吓或者伤害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非法行为。所谓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引发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形。对于那些出于报复、灭口等不良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罪犯,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强奸罪的主体通常仅限于“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女性不能独立构成该罪名,但是她们可以作为教唆犯、帮助犯参与到该罪行中来,同时也有可能成为间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
然而,当我们讨论女性是否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时,必须明确这仅仅是针对单一犯罪行为而言的,在共同犯罪的情境下,由于存在“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规定,女性确实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