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定时限通常设定为10天,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时限有可能会被延长至14天。对于那些流窜犯罪、频繁犯罪、组成团伙共同实施犯罪等性质严重的嫌疑人,在其被依法拘留之后,羁押期最长可达整整37天之久。
2.针对依法拘留的被告人士,如果经公安机关评估认定,他们需要进一步接受逮捕程序的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出审查和批准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4天。
3.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