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未撤销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士必定犯下罪行。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须开展侦查工作,待搜集齐全犯罪事实的证据后方可提起公诉。
然而,执法人员在传唤了涉案嫌疑人之后务必及时告知其家属,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及合规性。当涉及到的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均发现司法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任何行为时,皆有权向相关部门发起申诉或投诉:
(一)经法定期间届满后,仍未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未能如数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未予解除的;
(五)涉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受理申诉或投诉的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若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亦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对申诉事项进行及时审查,若情况属实,则应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